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這條處理公寓大廈裡夾在兩戶之間的共同壁,以及上下樓間的樓地板,包括埋在裡頭的管線,發生維修費用時要由誰來負擔。原則是這些結構雖然位置夾在中間,但和兩邊或上下方的住戶都直接相關,所以維修費用由共同壁兩側的區分所有權人,或樓地板上下方的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條文設了例外:如果修繕費是因為可歸責於某位區分所有權人的事由所造成,例如自己使用不當才壞掉,這時候就不能拉鄰居一起分攤,必須由該位區分所有權人自己負擔全部費用。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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