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區分所有權人對自己的專有部分,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這是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核心內容。但是專有部分不能單獨脫離建築物的共用部分應有部分,以及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的應有部分而個別移轉或設定負擔。也就是說,賣專有部分、設定抵押時,必須連同共用部分與基地權利的應有部分一起處分,不能切割只移轉專有部分一塊,避免後續權利歸屬混亂。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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