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公寓大廈的外牆、樓頂平台、防空避難設備這些共用範圍,如果要改造型、改顏色、掛廣告、裝鐵窗等等,除了要符合法令外,還要看規約或區權人會議決議有沒有規定,且這些規定要先報備主管機關才生效。家裡有十二歲以下小孩或六十五歲以上長輩的住戶,可以裝不影響逃生、不突出外牆的防墜設施。住戶違規時,管委會要先制止,制止不聽就報主管機關處理,住戶要在一個月內復原。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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