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私有空地,可視建設情形劃定區域,命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照辦的,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 2 倍到 5 倍的空地稅,或由政府照價收買。已依規定限期建築等的土地,新蓋的改良物價值如果不到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的 50%,政府不發建築執照。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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