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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 LAW ARTICLE

第 56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市地重劃地區之選定、公告禁止事項、計畫之擬訂、核定、公告通知、測量、調查、地價查估、計算負擔、分配設計、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地籍整理、交接清償及財務結算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PLAIN · 白話解讀

各級主管機關可以就新設都市地區、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需要、開發新社區、中央指定限期辦理等四種情形,報上級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辦理時要擬具重劃計畫書,送上級核定後公告滿三十日才能實施。公告期間內,如果重劃區內過半數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且其土地面積也超過總面積半數表示反對,主管機關應調處、參酌反對理由修訂計畫,重新報核公告實施。

  • 四種地區得辦理市地重劃
  • 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 計畫書送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實施
  • 公告期內人數過半且面積過半反對得異議
  • 主管機關應調處並修訂重行核定
考點常考反對門檻是「人數過半且面積過半」雙重要件、公告三十日;陷阱是只記其中一個要件,或把三十日寫成其他天數。
5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1 個年度,最近 112
經紀人 2 · 地政士 3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1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6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6 條

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取得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中央或直轄市主 管機關發行土地債劵?」(100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5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平均地權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共被引用 5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2 次、地政士考試 3 次,跨 1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2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00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5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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