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辦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的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中小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先用原有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和未登記地這四項抵充,不夠的部分以及工程費、重劃費、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的地主按受益比例共同分擔,用區內沒蓋房子的土地折價抵付,沒有未建築地的就改繳現金。折價抵付的土地合計面積不能超過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除非區內過半數且面積過半的私有地主同意。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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