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可以賺取「差價」或其他名目的報酬,從事仲介業務時,只能按照實際成交的價金或租金,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報酬標準收費。如果違反這個規定,已經收取的差價或其他報酬,要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給支付的人(也就是返還 2 倍)。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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