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下列六種文件須由經紀業指派的「經紀人」簽章,不能由經紀營業員代簽: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承租承購要約書、定金收據、不動產廣告稿、不動產說明書、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其中委託契約書與要約書兩款於代銷業務不適用。不動產說明書(第五款)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重點是簽章人限「經紀人」(有牌者),不是經紀營業員,違反會被裁罰。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