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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LAW ARTICLE

第 26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

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

PLAIN · 白話解讀

委託房仲賣屋或租屋時,若因為仲介公司本身的過錯害委託人受損,仲介公司要賠。經紀人員執行業務時故意或不小心害到交易對方,經紀公司與該經紀人員要一起連帶賠。受害人可以向全國同業公會請求代為賠償,這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等取得確定判決、仲裁或基金會決議後,在仲介公司繳存的營業保證金和擔保總額範圍內,公會代墊賠償;代墊後再通知仲介公司限期補繳。

  • 可歸責經紀業致委託人受損賠償
  • 經紀人員故意過失與經紀業連帶賠償
  • 向全國聯合會請求視為申請調處
  • 代為賠償限於營業保證金與擔保總額
  • 代為賠償後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
考點常考連帶賠償主體與代為賠償上限;陷阱選項常寫「經紀人員單獨負責」或「代為賠償無金額限制」,皆錯。
7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5 個年度,最近 107
經紀人 7 · 地政士 0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5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6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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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6 條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何種情況之受害人,得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107 年);「不動產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時,因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不動產經紀業者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6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7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共被引用 7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7 次,跨 5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07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07 年、106 年、104 年、101 年、100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7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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