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或變更。
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六、鑑界或位置勘查。
本條列舉得申請土地複丈的六種法定事由。第一種是自然力或人為導致的土地形態變化,包含自然增加、浮覆、坍沒,以及分割、合併或變更;第二種是因為界址曲折想要調整;第三種是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第四種是宗地的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要把範圍標示清楚;第五種是因為主張時效完成,要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第六種是鑑界或位置勘查。只要符合其中一款,就可以申請複丈。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