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人過世後留下的遺產,除了配偶永遠有份(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不在順序裡),其他親屬要依固定順序繼承,前順位有人,後順位就排不到。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孫子女、曾孫等。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先看第一順位有沒有人,沒有才輪第二,依此類推。配偶則跟在世的那一順位「共同繼承」。另外,§1139 補充第一順位中「親等近者為先」,例如有子女在世時,孫子女就不能繼承(除非子女已死亡,由孫子女代位)。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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