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你拿了不該拿的好處,讓別人因此受損失,法律就要你把那份好處返還給對方。要件有三:第一,一方受利益(拿到錢、用到東西、債務減少都算)。第二,他方因此受損害(直接因為這份利益而少了應得的)。第三,受利益沒有「法律上原因」——也就是沒有合約、沒有法律規定、沒有任何正當理由讓你拿。本條後段還加一句:即使一開始有法律上原因(例如有效契約),但事後原因消滅了(例如契約被撤銷、解除),原本拿到的也要還。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