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別人不小心或故意把你弄受傷、把你東西弄壞,要賠你錢,這就是侵權行為的基本條文(§184)。本條設了三條獨立的請求基礎。第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權利如所有權、人格權),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雖然不是侵害權利,但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害他人,也要賠(例如惡意散布隱私不算財產權但違反善良風俗)。第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例如建築法、勞基法),致他人受損害也要賠,但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就免責——這條的舉證責任倒置,是考點熱區。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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