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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LAW ARTICLE

第 244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PLAIN · 白話解讀

債務人脫產害到債權人收不到錢時,債權人可向法院請求撤銷該行為。無償行為(像送人、贈與)只要客觀上害到債權人就能撤銷,不用問對方知不知道。有償行為(像低價賣)則要債務人脫產時自己知道會害到債權人,且買方在交易時也知情,雙方都惡意才能撤銷。但行為若跟財產無關(如結婚、認領),或只影響特定物給付債權,則不適用。撤銷時,債權人可一併請求受益人或下手轉得人回復原狀;但下手是善意不知情者,不能要求回復。

  • 債務人之無償行為害及債權
  • 有償行為須雙方均知情
  • 非財產行為不適用
  • 得聲請法院撤銷
  • 得請求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轉得人善意除外)
考點常考撤銷權的主觀要件區分,典型陷阱是無償行為也要受益人惡意才能撤銷(其實無償行為不問受益人知不知情)。
13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5 個年度,最近 114
經紀人 6 · 地政士 7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5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民法 第 244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 看完整 6 題(含解析與答案)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民法 第 244 條

民法第244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民法第244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民法第244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甲夫乙妻,一起到夏威夷旅遊,租車亂跑,不幸墜入山谷。下列何者錯誤?」(114 年);「民法於保證契約一節中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概念上一般稱為?」(110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13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民法第244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民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民法第244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民法第 244 條共被引用 13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6 次、地政士考試 7 次,跨 5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4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民法第244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4 年、110 年、107 年、104 年、103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13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民法第2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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