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違反第25條規定的處罰分三款。第一款,擅自建造者,處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的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可以強制拆除建築物。第二款,擅自使用者,同樣處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若有第58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可以封閉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第三款,擅自拆除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