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從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算起 7 天內,可以用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契約,不必說明理由,也不必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若有合理例外情事,就不適用,這些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另定。如果企業經營者沒有在消費者收受時依規定提供解約相關資訊,7 天期間改從補提供的次日起算,但從原本 7 天起算日起已超過 4 個月,解除權即消滅。消費者只要在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契約就視為解除。違反本條規定所做的約定,無效。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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