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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 LAW ARTICLE

第 12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PLAIN · 白話解讀

有些人取得不動產不是直接用買賣的名義,而是用「遷移」「補償」這類變相方式來支付價金、換取不動產所有權,這種雖然名目不同,但實質上就是花錢買來的,所以還是要按買賣契稅去申報納稅。另外,有些人取得不動產使用權不是用設定典權的名義,而是用「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實際上就是拿到了使用權,這種就要按典權契稅去申報納稅。簡單說,名目換湯不換藥,實質怎樣就按怎樣的契稅課。

  • 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取得所有權
  • 依買賣契稅申報納稅
  • 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取得使用權
  • 依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考點實質課稅原則的具體規定:變相支付產價取得所有權課買賣契稅、變相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課典權契稅。
4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4 個年度,最近 113
經紀人 4 · 地政士 0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4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契稅條例 第 12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契稅條例 第 12 條

契稅條例第12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4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契稅條例第12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契稅條例第12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契稅條例規定,有關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下列何者正確?」(113 年);「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何種原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申報繳納契稅?」(106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4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契稅條例第12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契稅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契稅條例第12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契稅條例第 12 條共被引用 4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4 次,跨 4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3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契稅條例第12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3 年、106 年、105 年、104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4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契稅條例第12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4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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