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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 LAW ARTICLE

第 16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PLAIN · 白話解讀

納稅義務人要在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日起,或因占有依法申請為所有人日起30日內,填好契稅申報書、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和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的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由雙方共同申報。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申報起算日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日為準;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日為準。

  • 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申報
  • 占有申請所有人日起30日內申報
  • 填具申報書附契約書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
  • 未辦第一次登記房屋由雙方共同申報
  • 糾紛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算
  • 標購領買公產以產權移轉證明書日起算
  • 法院拍賣以權利移轉證明書日起算
考點考點:契稅申報30日的起算日認定,包含契約成立、占有申請、法院判決確定、產權或權利移轉證明書核發日等情形。
4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3 個年度,最近 114
經紀人 3 · 地政士 1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3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契稅條例 第 16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契稅條例 第 16 條

契稅條例第16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7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印花稅 vs 契稅 vs 登記規費(不動產三稅費)」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契稅條例第16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契稅條例第16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契稅條例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繳納契稅期限及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14 年);「下列有關契稅之申報起算日規定,何者錯誤?」(106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4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契稅條例第16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印花稅 vs 契稅 vs 登記規費(不動產三稅費)」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印花稅法§7、契稅條例§3、土地法§76、土地法§67。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契稅條例第16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契稅條例第 16 條共被引用 4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3 次、地政士考試 1 次,跨 3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4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契稅條例第16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4 年、106 年、101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4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契稅條例第16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4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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