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以不動產作為信託財產時,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時,要由該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並依第十六條所定的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也就是說,受託人交付的對象不是原委託人本人,而是其他歸屬權利人,這時就會發生贈與契稅的申報繳納義務。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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