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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 LAW ARTICLE

第 20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PLAIN · 白話解讀

本條列舉七款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財產: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文公益慈善機關;捐贈公有事業或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捐贈合於行政院標準的財團法人教文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教育、醫藥費;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配偶相互贈與;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不超過一百萬元的財物。

  • 捐贈政府或公立機關
  • 捐贈公股或公益財團法人
  • 扶養費教育費醫藥費
  • 農地贈與繼承人
  • 配偶相互贈與
  • 婚嫁贈與一百萬元為限
考點七款例外為命題核心,婚嫁一百萬與農地受贈五年內持續農用限制最常考。
2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10
經紀人 0 · 地政士 2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0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6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配偶贈與 vs 父母子女贈與(增值/契稅/贈與稅)」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2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配偶贈與 vs 父母子女贈與(增值/契稅/贈與稅)」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土地稅法§28-2、遺產及贈與稅法§22、遺產及贈與稅法§5、所得稅法§14-4。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共被引用 2 次、地政士考試 2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10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2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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