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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 LAW ARTICLE

第 11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其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對事業具有控制性持股之人或團體,視為本法有關結合規定之事業。

前項所稱控制性持股,指前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

前項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前款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事業。

三、第一款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事業。

四、同一團體與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及其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五、同一團體及前款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事業。

第一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得由主管機關擇定行業分別公告之。

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三十工作日內,不得為結合。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

主管機關依前項但書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六十工作日;對於延長期間之申報案件,應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決定。

主管機關屆期未為第七項但書之延長通知或前項之決定者,事業得逕行結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逕行結合:

一、經申報之事業同意再延長期間。

二、事業之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

主管機關就事業結合之申報,得徵詢外界意見,必要時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提供產業經濟分析意見。但參與結合事業之一方不同意結合者,主管機關應提供申報結合事業之申報事由予該事業,並徵詢其意見。

前項但書之申報案件,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決定。

PLAIN · 白話解讀

事業結合若有下列情形之一須先向主管機關申報:因結合使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其中一方占有率達四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公告數額(含控制從屬關係事業合計)。對事業有控制性持股(持股或出資額超過半數)的人或團體,視為結合規定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完整申報資料起 30 個工作日內事業不得結合,必要時可縮短或延長;延長最多 60 個工作日。逾期未通知延長或作成決定,事業可逕行結合,但同意再延長或申報不實者除外。

  • 市占率達 1/3 或一方達 1/4
  • 銷售金額超過公告數額
  • 事前向主管機關申報
  • 等待期 30 工作日內不得結合
  • 延長最多 60 工作日
考點常考三款申報門檻(1/3、1/4、銷售金額)與 30/60 工作日等待期;陷阱:把「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與「一方達四分之一」記反,或誤為日曆日。
8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7 個年度,最近 111
經紀人 8 · 地政士 0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7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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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

公平交易法第11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公平交易法第11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公平交易法第11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公平交易法關於結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11 年);「關於結合行為之申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6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8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公平交易法第11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公平交易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1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共被引用 8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8 次,跨 7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1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公平交易法第11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1 年、106 年、104 年、103 年、102 年、101 年、100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8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公平交易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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