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在將事業所供給的商品轉售給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的價格,也就是禁止所謂的「轉售價格維持」行為。不過如果有正當理由的話,則不在此限,例外允許限制。此外,本條的規定不僅適用於商品,對於事業所提供的服務也準用相同規定,亦即事業同樣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服務的轉售價格,除非有正當理由存在。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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