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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 LAW ARTICLE

第 21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PLAIN · 白話解讀

事業不得在商品、廣告或其他讓公眾得知的方法上,對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做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影響交易決定事項包含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用途、原產地、製造者等。已標不實的商品,事業不得再販賣、運送、進出口;服務業準用。廣告代理業明知或可得而知仍製作不實廣告、媒體業明知仍刊登、薦證者明知仍代言者,均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之薦證者,責任以受廣告主報酬十倍為限。

  • 商品或廣告上對交易決定事項做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
  • 範圍涵蓋價格、品質、產地、製造者等
  • 服務業準用
  • 代理業、媒體業、薦證者連帶責任(明知或可得而知)
  • 非知名薦證者責任以報酬十倍為限
考點考點:連帶責任主體、薦證者責任上限。常見錯誤:誤選「服務業不適用」、漏掉「廣告媒體業明知才連帶」、把十倍責任放在知名薦證者身上。
16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12 個年度,最近 114
經紀人 16 · 地政士 0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12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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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之行為態樣?」(114 年);「不動產業者因炒作房地產所涉及之不實廣告、不當銷售行為,下列何者非屬內政部主管法規所及,應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相關…」(113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16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公平交易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共被引用 16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16 次,跨 12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4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公平交易法第21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4 年、113 年、112 年、111 年、110 年、109 年、107 年、106 年...等共 12 個年度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16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公平交易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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