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本條是公平交易法的概括補遺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事業不得做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或顯失公平的行為。也就是說,當某些不正當行為未被前面具體條文明文涵蓋時,只要該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並且帶有欺罔或顯失公平的性質,仍然違反公平交易法。本條的功能在於補充其他具體禁止規定的不足,讓法律能涵蓋多樣化的不正當競爭或交易行為類型。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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