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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LAW ARTICLE

第 17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1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1 個年度,最近 101
經紀人 1 · 地政士 0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1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7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7 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完整條文請見本頁上方「條文全文」段落,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多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搭配相關條文比對適用情境。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土地法規定,不定期耕地租約得以終止之情形,並不包含下列何者?」(101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1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共被引用 1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1 次,跨 1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01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01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1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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