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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 LAW ARTICLE

第 14-4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八)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PLAIN · 白話解讀

房地合一稅所得:賣價減成本、改良費、移轉費;繼承或受贈以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經CPI調整為成本。土增稅原則不得列成本。損失可3年內抵房地交易所得。所得扣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不併綜所,分級:境內2年內45%、逾2未逾5年35%、逾5未逾10年20%、逾10年15%;非自願、合建或都更危老首移5年內20%;自住逾400萬部分10%。非居住者2年內45%、逾2年35%。繼承或受遺贈得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 出價取得:成交價減成本與相關費用
  • 繼承受贈:以取得當時評定現值經 CPI 調整
  • 土地增值稅原則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 交易損失可後 3 年內抵房地交易所得
  • 稅率依居住者身分與持有期間分級
考點重點在持有期間級距對應稅率,以及繼承受贈時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常見陷阱:誤把持有 5 年整算成 20%(條文寫「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才是 20%,剛好 5 年仍屬 35% 級距)。
14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5 個年度,最近 113
經紀人 8 · 地政士 6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5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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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經紀人113 年·土地法規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其所得稅稅率為何?
經紀人112 年·土地法規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個人依第14條之4前2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相關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納稅額,下列何者正確?
經紀人111 年·土地法規
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他在A市持有已長達10年的1筆面積為300坪土地,於民國(下同)107年間參加自辦市地重劃。該自辦市地重劃區於110年6月1日完成分配公告程序後,在110年10月1日完成重劃土地登記,在110年10月20日完成土地交接,甲取回150…
經紀人110 年·土地法規
有關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 交易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稅率計算下列何者正確?
經紀人110 年·土地法規
依所得稅法規定,陳先生在110年10月以900萬元出售其於107年以700萬元購入之房地產,110年當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800萬元,陳先生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時,稽徵機關得以多少元計算其費用?
→ 看完整 8 題(含解析與答案)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

所得稅法第14-4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房地合一稅 1.0 vs 2.0(持有期間、稅率、適用日)」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所得稅法第14-4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所得稅法第14-4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其所得稅稅率為何…」(113 年);「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個人依第14條之4前2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112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14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所得稅法第14-4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房地合一稅 1.0 vs 2.0(持有期間、稅率、適用日)」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所得稅法§4-4、所得稅法§24-5、所得稅法§4-5、所得稅法§14-5。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所得稅法第14-4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所得稅法第 14-4 條共被引用 14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8 次、地政士考試 6 次,跨 5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3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所得稅法第14-4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3 年、112 年、111 年、110 年、106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14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所得稅法第14-4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14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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