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所得稅法 · LAW ARTICLE

第 14-5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下列各款規定日期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第四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二、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

三、第四條之四第三項所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

PLAIN · 白話解讀

個人若有前條(房地合一)的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最後有沒有應納稅額,都要在規定起算日起三十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要一併檢附繳納收據。起算日依交易類型分三種:第 4 條之 4 第一項所定房屋、土地者,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同條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者,自交易日的次日起算;同條第三項所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者,自交易日的次日起算。

  • 適用對象為前條交易所得或損失
  • 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申報
  • 申報期限為起算日起 30 日內
  • 應自行填具申報書
  • 應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文件
  • 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 有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 房地以完成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
  • 使用權預售屋以交易日次日起算
  • 股份出資額以交易日次日起算
考點考點在「30 日」「次日起算」與三類交易起算點;陷阱是把起算日寫成交易當日或漏掉無稅額也要申報。
4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13
經紀人 0 · 地政士 4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所得稅法 第 14-5 條

所得稅法第14-5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10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房地合一稅 1.0 vs 2.0(持有期間、稅率、適用日)」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所得稅法第14-5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所得稅法第14-5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4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所得稅法第14-5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房地合一稅 1.0 vs 2.0(持有期間、稅率、適用日)」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所得稅法§4-4、所得稅法§14-4、所得稅法§24-5、所得稅法§4-5。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所得稅法第14-5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所得稅法第 14-5 條共被引用 4 次、地政士考試 4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13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所得稅法第14-5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4 題(中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所得稅法第14-5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4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PLORE · 延伸閱讀

繼續深入這個主題

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 看本條白話(主站詳解) 看 所得稅法 完整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