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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 LAW ARTICLE

第 14-8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PLAIN · 白話解讀

本條規範個人賣自住房地後重購自住房地的退稅與扣抵。先賣後買者,依第十四條之五繳了稅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起算兩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可在重購完成的次日起算五年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自原繳稅額計算退還。先買後賣者,於先購入自住房地後兩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於依第十四條之五申報時可按同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應納稅額限額內減除。重購之自住房地若在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 個人出售自住房地適用
  • 先賣後買兩年內重購
  • 退稅以重購占出售比率
  • 重購後五年內申請退還
  • 先買後賣兩年內出售
  • 申報時按比率扣抵稅額
  • 限應納稅額內減除
  • 五年內改用途追繳稅額
  • 五年內再移轉追繳稅額
考點常考兩個關鍵期間:兩年內重購、五年內追繳;陷阱是把五年改作三年,或把退稅比率算法寫顛倒(出售占重購)。
5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2 個年度,最近 113
經紀人 2 · 地政士 3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2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所得稅法 第 14-8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所得稅法 第 14-8 條

所得稅法第14-8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9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重購退稅:土增稅 vs 房地合一稅(要件對照)」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所得稅法第14-8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所得稅法第14-8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規定繳納之稅額,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 重購退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還稅額」(110 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8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5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所得稅法第14-8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重購退稅:土增稅 vs 房地合一稅(要件對照)」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土地稅法§35、土地稅法§37、所得稅法§4-5、土地稅法§9。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所得稅法第14-8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所得稅法第 14-8 條共被引用 5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2 次、地政士考試 3 次,跨 2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3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所得稅法第14-8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0 年、108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5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所得稅法第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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