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房屋連同坐落基地,或依法可發建造執照的土地,賣掉的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稅。同日以後取得的地上權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過半數股份的營利事業,其股權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者,該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但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不適用。適用之土地不再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免稅,房屋範圍不含依農發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