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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 LAW ARTICLE

第 4-5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三項損失減除及同條第四項後段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PLAIN · 白話解讀

房地交易符合下列情形免納所得稅,自住者免稅所得額以依第 14-4 條第 3 項計算之餘額不超過 400 萬元為限。自住須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持有居住該屋連續滿 6 年;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本款。另符合農發條例第 37、38-1 條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之土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協議價購土地及改良物、徵收前移轉之公保地,亦免納。後三款不適用第 14-5 條及損失減除。

  • 自住免稅額上限 400 萬元
  • 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
  • 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
  • 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本款
  • 農發條例不課徵土增稅土地免納
  • 被徵收或協議價購土地及改良物免納
  •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納
  • 後三款不適用第 14 條之 5 及損失減除
考點常考自住四要件與 400 萬免稅額,陷阱是把「6 年」誤記成 2 年或 5 年,或忽略 6 年內無出租營業這一條件。
6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2 個年度,最近 112
經紀人 2 · 地政士 4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2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所得稅法 第 4-5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所得稅法 第 4-5 條

所得稅法第4-5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8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房地合一稅 1.0 vs 2.0(持有期間、稅率、適用日)」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所得稅法第4-5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所得稅法第4-5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出售自住房屋,其房地交易所得稅之優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7 年);「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土地房屋交易所得稅之敘述,何者正確?」(105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6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所得稅法第4-5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房地合一稅 1.0 vs 2.0(持有期間、稅率、適用日)」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所得稅法§4-4、所得稅法§14-4、所得稅法§24-5、所得稅法§14-5。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所得稅法第4-5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所得稅法第 4-5 條共被引用 6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2 次、地政士考試 4 次,跨 2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2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所得稅法第4-5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07 年、105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6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所得稅法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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