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地政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處理地政士懲戒事項;其組織,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地政處長或縣(市)政府地政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公會代表二人。
二、人民團體業務主管一人。
三、地政業務主管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為了處理地政士的懲戒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要設立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委員會的組織規程由地方主管機關自己訂。委員會總共設九位委員,其中一位是主任委員,由地政處長或地政局長兼任,其他八位委員則由主管機關派兼或聘兼,組成包含公會代表二人、人民團體業務主管一人、地政業務主管三人、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