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有第四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委託人、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地政事務所或地政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地政士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懲戒委員會處理。
地政士如有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應受懲戒事由,相關人員可以列舉具體事實、提出證據,向地政士登記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懲戒委員會檢舉處理。有權提報的人範圍很廣,包括委託人、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地政事務所,以及地政士公會,並非只有客戶本人才能提報,公會與行政機關也都能主動啟動懲戒程序。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