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地政士;其已充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地政士證書:
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
想當地政士有幾個門檻不能踩。第一是過去因為業務上做出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這類犯罪行為,而且被判決確定要關一年以上的人,就不能當地政士。第二是依本法被處以除名的人也不行。第三是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被撤銷考試及格資格的人也不行。已經當上地政士的人,如果出現上面任一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必須撤銷或廢止他的地政士證書。中央主管機關做出這個撤銷或廢止處分時,要公告,也要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及地政士公會。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