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土地徵收條例 · LAW ARTICLE

第 9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PLAIN · 白話解讀

土地被政府徵收後,如果有特定情形,原所有權人可以在徵收公告日起二十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按原徵收補償價額把土地買回來。情形包括:徵收補償費發完三年還沒按計畫動工、沒照原核准目的使用、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就不繼續按原計畫使用。主管機關查明符合後報原核准機關核准,通知原所有人六個月內繳回原領補償費,逾期視為放棄。但若未動工是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不能申請收回。區段徵收不適用本條。

  • 徵收公告日起二十年內申請
  • 補償費發完屆滿三年未開始使用
  • 未依原核准事業使用
  • 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使用
  • 六個月內繳還原領補償地價
  • 不可歸責需用土地人者不得收回
  • 區段徵收不適用
考點常考二十年/三年/五年/六個月四組期限;陷阱選項常把「三年未開始使用」寫成「五年」,或漏掉區段徵收例外。
9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5 個年度,最近 112
經紀人 5 · 地政士 4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5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7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如何處理?」(111 年);「關於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已徵收土地之收回權,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9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土地徵收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共被引用 9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5 次、地政士考試 4 次,跨 5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2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1 年、109 年、106 年、103 年、102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9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9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PLORE · 延伸閱讀

繼續深入這個主題

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 看本條白話(主站詳解) 看 土地徵收條例 完整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