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當基地(土地)要賣的時候,原本在這塊地上有地上權、典權或承租關係的人,可以用相同條件優先買下;反過來,房屋要賣的時候,基地所有權人也有相同條件的優先購買權。如果有好幾個人都有優先權,誰先登記就誰排前面。出賣人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後,對方 10 天內沒表示要買,優先權就視為放棄。如果出賣人沒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就直接和第三人簽買賣契約,這個契約不能拿來對抗有優先購買權的人。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