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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 LAW ARTICLE

第 17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PLAIN · 白話解讀

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以及要塞軍備區域和邊境土地,這七種土地不能換手、設定負擔或租給外國人。但如果外國人是因為繼承而拿到這幾種土地,不在這個禁止範圍內。不過繼承人要在辦完繼承登記後三年內把土地賣給本國人,逾期沒賣的,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 七款特定土地不得移轉外國人
  • 不得設定負擔不得租賃
  • 繼承取得不在禁止範圍
  • 辦畢繼承登記起三年內須出售本國人
  • 逾期由地政機關移送公開標售
考點考點在七款土地清單和繼承三年期限。常見陷阱是把期限寫成兩年或五年,或誤以為繼承也完全禁止外國人取得。
7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5 個年度,最近 114
經紀人 5 · 地政士 2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5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土地法 第 17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法 第 17 條

土地法第17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法第17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法第17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非屬於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114 年);「依土地法規定,關於地權及地權限制,下列何者正確?」(113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7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土地法第17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土地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土地法第17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法第 17 條共被引用 7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5 次、地政士考試 2 次,跨 5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4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法第17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4 年、113 年、111 年、109 年、100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7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土地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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