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以及要塞軍備區域和邊境土地,這七種土地不能換手、設定負擔或租給外國人。但如果外國人是因為繼承而拿到這幾種土地,不在這個禁止範圍內。不過繼承人要在辦完繼承登記後三年內把土地賣給本國人,逾期沒賣的,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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