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轄的公有土地不是政府想處分就能處分。要處分這些土地、要在土地上設定負擔(例如抵押、地上權等),或是要把土地出租超過十年,都必須先經過該管轄區域內的民意機關(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同意,再經行政院核准,才能辦理。這是雙重把關機制,避免地方政府單方面處分公有財產損及公共利益,民意機關同意與行政院核准兩個程序缺一不可。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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