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土地是好幾個人共有,要賣、要設地上權或抵押,不必所有人都點頭。只要共有人「人數過半+持分合計過半」同意就可以動;如果持分合起來超過三分之二,連人數都不用算。第一,動之前要事先用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通知不到就要公告。第二,對於不同意那批人應拿的價金或補償,同意處分的共有人要負連帶清償責任,辦移轉登記時要附證明對方已領或已提存。第三,共有人想賣自己的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有「同價格優先承購權」,可以共同或單獨買下來。公同共有也準用本條(§34-1)。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