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土地登記如果發生登記錯誤、漏掉該登記的事項,或是有假造的內容,導致當事人受到損害,地政機關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地政機關可以證明損害的原因是要怪受害人自己(例如受害人提供假文件造成錯誤登記),地政機關就不用賠。賠償金額有上限,不能超過受害人在受到損害當時這項權利的價值,不是無限賠下去。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