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原則上要由權利人和義務人「會同」一起聲請;如果該變更沒有義務人(例如單方取得),就由權利人單獨聲請。若是繼承登記,因繼承人可能很多,允許任何一位繼承人代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但這個代聲請的效果,不影響其他繼承人日後行使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權利。聲請期限上,一般土地權利變更要在變更後一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則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按應納登記費額處一倍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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