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若部分繼承人因故無法跟其他繼承人一起申請繼承登記,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就被繼承人的土地申請辦理為公同共有的登記。如果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則可申請辦理為分別共有的登記。登記機關完成登記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其他繼承人。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