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這條是在解釋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說的「登記錯誤」跟「遺漏」到底指什麼。所謂登記錯誤,是指登記簿上的登記事項,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記載的內容不一致,也就是登記時抄寫或記錄發生不符;所謂遺漏,是指本來應該登記的事項,卻漏掉沒有登記。兩個概念都是針對登記簿與原因文件之間的落差作定義,是判斷地政機關有無過失而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的關鍵用語。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