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預告登記,除提出第三十四條各款規定之文件外,應提出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申請預告登記時,除了要備齊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的一般申請文件外,還必須額外提出『登記名義人同意書』,表明現在的登記名義人同意他人對自己的土地或建物設定預告登記限制。除非登記名義人符合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8款、第10款、第15款及第16款所列免親自到場的特殊情形,否則登記名義人原則上應親自到場辦理,並依第40條規定的身分核對程序辦理,避免冒名申請。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