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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 LAW ARTICLE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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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全文

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

四、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

五、標示變更登記。

六、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

七、消滅登記。

八、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

九、法定地上權登記。

十、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登記。

十一、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三條之一、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七條或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標售或讓售取得土地之登記。

十二、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更正之登記。

十三、依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取得耕作權或所有權之登記。

十四、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十五、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完成之登記。

十六、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十七、依民法第八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就自己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之登記。

十八、依民法第八百七十條之一規定抵押權人拋棄其抵押權次序之登記。

十九、依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二十、依民法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規定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之登記。

二十一、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應屬國庫之登記。

二十二、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之登記。

二十三、法人合併之登記。

二十四、其他依法律得單獨申請登記者。

PLAIN · 白話解讀

土地登記原則上要由雙方共同申請,但本條列出 24 種例外,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一個人就可以單獨申請。常見的包含:土地總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繼承登記、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定的登記、法院判決確定的登記、標示變更、更名或住址變更、消滅登記、預告登記與其塗銷、法定地上權登記、依民法第 769 條、第 770 條、第 772 條規定因時效完成的登記,以及法人合併登記等。最後一款是概括規定:其他依法律得單獨申請的也適用。

  • 土地總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因繼承取得登記、拍定登記、法院判決確定登記
  • 標示變更、更名住址變更、消滅登記
  • 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法定地上權登記
  • 民法 769、770、772 因時效完成之登記、其他法律得單獨申請者
考點重點在哪些情況可單獨申請,特別是繼承、拍定、判決確定、因時效完成這幾項。常見陷阱:誤把一般買賣移轉登記列入單獨申請(買賣須雙方會同申請,本條未列)。
10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13
經紀人 0 · 地政士 10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7 條

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10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土地登記規則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共被引用 10 次、地政士考試 10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13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10 題(高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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