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申請土地登記時,除規則另有規定外,要提出五種文件: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已登記者要附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人身分證明、其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的證明文件。其中身分證明文件如果能用電腦處理查詢得到,可以免提出。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