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定之。
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土地合併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前項他項權利於土地合併後仍存在於合併前原位置之上,不因合併而受影響。
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定之。
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的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的權利範圍依雙方協議決定。若土地上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合併前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免再勘測。合併後,這些他項權利仍存在於合併前原本的位置上,不因合併受到影響。若土地上有設定抵押權,合併時該抵押權的權利範圍則依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定之。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