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都市計畫劃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如果還拿來蓋房子使用,原則上統一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另依第十七條規定處理);如果完全沒使用而且和正在使用中的土地有隔離開來,就免徵地價稅。重點在「有沒有使用」與「有沒有跟使用中土地隔離」這兩個條件。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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