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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 LAW ARTICLE

第 39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之。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準用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證明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PLAIN · 白話解讀

被徵收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自願賣給需用土地人也同樣免徵。都市計畫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被徵收前的移轉也免徵;但若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要以該地第一次免徵土增稅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增稅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補課徵。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完成使用地編定者,在被徵收前移轉準用此規定。

  • 被徵收土地免徵土增稅
  • 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準用
  •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
  • 變更後再移轉須補課
  • 原地價依第一次免徵前或最近課徵現值
考點常考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後再移轉的原地價認定方式;陷阱:誤以為變更後再移轉仍免徵,或漏掉「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也適用免徵。
8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5 個年度,最近 114
經紀人 6 · 地政士 2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5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土地稅法 第 39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稅法 第 39 條

土地稅法第39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土地增值稅 vs 房地合一稅(雙軌並行)」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稅法第39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稅法第39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政府為解決因經費問題無法於短期內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以至於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於是採取若干措施,依相關法規之規定,下…」(114 年);「依土地稅法規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者,在滿足規定要件下,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下列有關免稅要件之敘…」(113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8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土地稅法第39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土地增值稅 vs 房地合一稅(雙軌並行)」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土地稅法§28、土地稅法§33、所得稅法§4-4、所得稅法§14-4。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土地稅法第39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稅法第 39 條共被引用 8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6 次、地政士考試 2 次,跨 5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4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稅法第39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4 年、113 年、104 年、102 年、101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8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土地稅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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