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自用住宅用地要符合三個條件才算數:第一,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等)其中一人,要在這塊地上的房子辦好戶籍登記,也就是戶口設在這裡。第二,這塊地上的房子不能租給別人住。第三,房子不能拿來做生意用。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少一項就不是自用住宅用地,享受不到優惠稅率。直系親屬不包含兄弟姊妹這種旁系,要特別注意親屬範圍。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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