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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 LAW ARTICLE

第 6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訂定之房屋稅徵收率,應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已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且符合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者,如仍有稅收實質淨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該期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稅收實質淨損失之計算,由財政部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商定之。

PLAIN · 白話解讀

本條規定房屋稅徵收率的訂定程序與稅損補足機制。直轄市縣市政府要在前條規定的稅率範圍內訂定房屋稅徵收率,必須先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各期開徵的房屋稅,若已依規定辦理且符合基準,但仍有稅收實質淨損失時,在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規定施行前,該期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且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實質淨損失計算方式由財政部與地方政府協商。

  • 稅率經民意機關通過
  • 報財政部備查
  • 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後實施
  • 稅收實質淨損失由中央補足
  • 計算方式財政部與地方協商
考點考點在徵收率須民意機關通過並備查,以及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後地方稅損由中央補足的過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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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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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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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房屋稅條例 第 6 條

房屋稅條例第6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房屋稅條例第6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房屋稅條例第6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1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房屋稅條例第6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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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6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房屋稅條例第 6 條共被引用 1 次、地政士考試 1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13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房屋稅條例第6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1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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